数据安全的关键特性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密性涉及保护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个人或实体访问或使用。保密性的级别取决于信息的访问权限。完整性确保信息在存储、传输过程中保持未被篡改、排序正确且未被丢失。通过实施访问控制来防止篡改行为,并利用信息摘要算法来验证信息的完整性。
数据安全包含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大特性。保密性 信息保密性又称信息机密性,是指信息不泄漏给非授权的个人和实体,或供其使用的特性。信息机密性针对信息被允许访问对象的多少而不同。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传输和提取的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延迟、不乱序和不丢失的特性。
数据安全是确保信息免受未经授权访问、使用、披露、篡改或破坏的一系列措施和特性。以下是数据安全的基本特征及其描述: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保密性确保信息只能被授权用户访问。在个人电脑和网络环境中,应用程序如邮件客户端和网络浏览器提供了设置以保护用户信息的机密性。
数据安全特点 (1)机密性 保密性,又称机密性,是指个人或团体的信息不为其他不应获得者获得。在电脑中,许多软件包括邮件软件、网络浏览器等,都有保密性相关的设定,用以维护用户资讯的保密性,另外间谍档案或黑客有可能会造成保密性的问题。
保密性。也称机密性,是不将有用信息泄漏给非授权用户的特性。可以通过信息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通信协议等技术实现,信息加密是防止信息非法泄露的最基本手段,主要强调有用信息只被授权对象使用的特征。完整性。
一)实体安全 实体安全是指计算机系统设备及相关的设施运行正常,系统服务适时,包括环境、建筑、设备、电磁辐射、数据介质和灾害报警等。
①物理安全。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等方面。处理秘密信息的系统中心机房应采用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重要的系统还应配备警卫人员进行区域保护。②运行安全。运行安全主要包括备份与恢复、病毒的检测与消除、电磁兼容等。
计算机安全的四个方面分别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应用程序安全。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保护计算机网络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恶意软件、数据泄露以及其他网络攻击的一系列措施。这包括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虚拟私人网络(VPN)等技术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
预防:一种行之有效的、积极主动的安全措施,可以排除各种预先能想到的威胁。检测:一种积极主动的安全措施,可预防那些较为隐蔽的威胁。恢复:一种消极的安全措施,是在受到威胁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重新安装系统软件等。
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有:1.建立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应包括多个防护层。(1)访问控制层;(2)病毒检测层;(3)病毒遏制层;(4)病毒清除层;(5)系统恢复层;(6)应急计划层。上述六层计算机防护体系,须有有效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的支持,如安全设计及规范操作。
环境安全:主要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区域保护和灾难保护。要求计算机场地要有防火、防水、防盗措施和设施,有拦截、屏蔽、均压分流、接地防雷等设施、有防静电、防尘设备、温度、湿度和洁净度在一定的控制范围等等。
1、【法律分析】数据安全法中所称数据不是特指以电子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2、数据安全法所称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是正确的 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例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浏览网页记录、消费记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数据安全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这个说法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包括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形式表达的信息。
4、数据安全法所称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5、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安全法的保护对象广泛,为与之相协调刑法宜删除第285条第2款与第286条第2款中针对数据所作的技术性限定。数据安全法第3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